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China Insulation & Energy Efficiency Materials Association)成立于1987年3月。注册登记单位: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从事绝热节能材料的生产、营销、施工、设计、科研、教育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自愿组成的自律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本会宗旨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引领、协调、服务作用。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服务为本、协调为先、民主办会、共同发展。
协会会员主要由从事岩矿棉、玻璃棉、硅酸铝纤维、硅酸钙、泡沫石棉、泡沫塑料、泡沫玻璃、膨胀蛭石、气凝胶、真空绝热材料、膨胀珍珠岩、硅酸盐复合绝热涂料、吸声制品、轻型复合板、微珠制品、硅藻土制品、各种复合绝热制品、专用机械生产、制造、设计、研究单位组成。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集中了本行业最具有规模、实力、代表性的企业。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会员企业代表了我国绝热节能材料行业的整体实力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英文译名:China Insulation & Energy Efficiency Materials Association,缩写CIEEM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绝热节能材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使用、施工、流通、科研设计、设备制造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引领、协调、服务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承办政府各部门委托本会办理的各项任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
(二)根据授权,开展行业调查,收集和统计行业基础资料,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产品展览,为企业决策导向;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新技术、新产品、产品质量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评价、论证、推广、诊断和咨询;组织可行性研究,承揽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任务;
(四)组织短期专业培训、成人教育、知识更新等多层次的人才培训;
(五)不断推进行业技术创新,知识创新,促进行业的发展;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助会员解决原料供应、商品生产、运输、销售等问题,促进行业生产的发展;
(七)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规范等技术文件;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
(九)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民间组织和经济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行业领域内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对本会提供的科技、经济信息、新技术及新产品转让享有优先权、优惠权;
(四)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执行行规行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参加协会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本行业的专业技术、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成果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研究本行业的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增补名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审查本会向政府提出的各种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或其代表(委托书)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
会长办公会议是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日常工作的议事与决策机构。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组成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并经2/3以上出席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行业运行及市场等方面所出现的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并作出相应决定;
(二)审议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审议协会建立的工作制度和行规行约;
(四)审定秘书处无权处理的其他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行业业务,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名誉会长、执行副会长及常务副会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向会长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批准;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会费收取办法并按章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