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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生态环境部发文,13项污染防治技术将全禁用
2024-09-044
这是生态环境部首次就限制类和淘汰类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征求意见。
8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 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具体来讲,这次的目录包括7项限制类技术和13项淘汰类技术,涉及除尘、脱硫脱硝、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其中不乏一些曾经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技术,如VOCs(挥发性有机物)光催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等。





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

(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

(征求意见稿)

一、限制类

序号
技术名称
工艺、设施简介
限制理由
限制应用范围
1
低效湿式除尘技术
该技术为采用洗涤、水膜(浴)、文氏口等单一湿法除尘及其组合的除尘净化技术。
除尘效率低;产生污水、污泥等二次污染物,对系统及设备腐蚀性强。
仅适用于:(1)易燃易爆气体洗涤净化;(2)高湿易结露烟气除尘;(3)预除尘。
2
低效干式除尘技术
该技术为利用颗粒物的重力、惯性力和离心力等机械力,采用旋风除尘、多管除尘、重力沉降、惯性除尘等干式除尘技术及其组合的除尘净化技术。
除尘效率低。
仅适用于预除尘。
3
玻璃钢湿式电除尘
(雾)器
该装置为采用静电除尘和水喷淋清灰,且阳极板使用玻璃钢材料的电除尘(雾)器。
玻璃钢材料易燃,安全风险高。
仅适用于煤气净化除尘。
4
烟气湿法除尘脱硫一体化技术
该技术湿法除尘与湿法脱硫在一个装置内进行,前后端无其他除尘设施。
除尘效率低,单独使用颗粒物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不可作为除尘技术单独使用。
5
未实现自动控制的脱硫、脱硝设施
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脱硫剂投加泵电流、投加量、脱硫浆液pH值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脱硫设施;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脱硝剂投加泵电流、流量、液位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脱硝设施。
无法保证治理效果连续稳定。
不可用于全行业新改扩建烟气脱硫、脱硝装置。
6
VOCs(挥发性有机物)洗涤吸收净化技术
该技术采用清水、酸液、碱液等洗涤吸收净化工业废气中VOCs。
对非水溶性VOCs无净化效果。
仅适用于水溶性VOCs处理。
7
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类
VOCs治理技术
未对燃烧工艺的辅助燃料用量、燃烧温度,冷凝工艺的冷凝温度,吸附-脱附工艺的吸附床层吸附、脱附时间和温度,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循环量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与控制的VOCs治理技术。
无法保证治理效果连续稳定。
不可用于全行业新改扩建VOCs 治理装置。
备注:限制类技术为仅在某些领域和条件下可使用的技术。该类技术存在处理效率较低、运行稳定性较差、二次污染处理难度较大、技术经济性较低等问题,但在某些领域和条件下有适用性、尚无合适的替代技术,需要限制其应用范围。


二、淘汰类

序号
技术名称
工艺、设施简介
淘汰理由
不可应用范围
1
正压反吸风类袋式除尘技术
该技术为采用正压过滤和反吸风方式清灰,且无排气筒,直接排放的袋式除尘技术。
易形成无组织排放,清灰能力弱,无法实现连续监测,排空高度不够。
全行业烟气除尘。
2
水喷淋脱硫技术
该技术以水为吸收剂(不加脱硫剂),与烟气接触吸收烟气中的二氧化硫。
水对二氧化硫的吸收率很低且不稳定,受烟气温度影响,吸收的二氧化硫易重新析出。
全行业烟气脱硫。
3
电子束法脱硫技术
该技术利用电子加速器产生的等离子体氧化烟气中硫氧化物,产物与加入的氨气反应生成硫酸铵。
治理效率低,能耗高,技术经济性差,不能稳定达标。
全行业烟气脱硫。
4
烟道中喷洒脱硫剂的脱硫技术
该技术在烟道中直接喷洒气态、液态或固态脱硫剂,吸收脱除烟气中的硫氧化物,且无专门反应器。
脱硫效率低,无法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副产物难以处理。
全行业烟气脱硫。
5
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缺失的湿法脱硫技术
未安装pH计、氧化风机、脱硫废液及副产物处理系统等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的湿法脱硫技术,包括:石灰/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未配备浆液密度计,双碱法未在脱硫塔、再生池设置pH计、未在浆液循环系统外设置副产物氧化和提取设施,钠碱法未配备饱和废水处理或副产物利用装置,氨法脱硫未配备蒸发结晶等回收系统,氧化镁法未配备氧化镁熟化系统以及亚硫酸镁氧化系统、蒸发结晶系统。
无法确保稳定达标运行,易导致污染物转移排放。
全行业烟气脱硫。
6
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缺失的活性焦工艺
未配备副产物制备系统或脱硫解析加热烟气、副产物制备系统含硫尾气等未返回治理设施前烟道;未配备还原剂供应系统的活性焦设施。
无法确保稳定达标运行,易导致污染物转移排放。
全行业烟气脱硫、脱硝。
7
无法评估治理效果的脱硫、脱硝技术
脱硫脱硝剂成分不清,去除原理不明,无法通过药剂或副产物进行污染物脱除效果核查评估的治理技术。
无法准确评估脱硫脱硝效果,难以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全行业烟气脱硫、脱硝。
8
未配备吸收装置的氧化法脱硝技术
未配备脱硝副产物吸收、处理装置的氧化(含添加氧化助剂)脱硝技术。
容易造成隐蔽排放、转移排放。
全行业烟气脱硝。
9
烟道中喷洒脱硝剂的脱硝技术
该技术直接在烟道中喷脱硝剂,吸收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
脱硝效率低,易造成氨逃逸浓度超标。
全行业烟气脱硝。
10
VOCs(挥发性有机物)光催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
该技术利用二氧化钛等光催化剂,激活并氧化VOCs。
光催化反应速率慢、产物不明,应用于VOCs 治理时处理效率低,达不到治理要求。
有组织排放的VOCs 治理。
11
低温等离子体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
该技术利用在电场作用下气体分子产生的包括激发态分子、电子、离子、原子和自由基等在内的活性物种,降解废气中有机污染物分子。
大部分挥发性有机物分子在低温等离子体场中降解矿化不完全;目前低温等离子体净化设施普遍装机功率不足、反应时间不充分,处理效率很低;分解产物不明、副产臭氧及氮氧化物等二次污染物。
全行业VOCs治理(恶臭异味治理除外)。
12
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
该技术利用污染物分子吸收短波长紫外光,引发污染物分子化学键断裂,同时废气中的氧气或水分子吸收短波长紫外光后,产生包括臭氧和羟基自由基等在内的活性物种与污染物分子发生降解反应。
光氧化光电转换效率低,反应装置有效光辐射能量普遍不足;应用于工业废气处理时,处理效率低;反应产物不明。
全行业VOCs治理(恶臭异味治理除外)。
13
无原位再生系统的VOCs蜂窝状活性炭吸附净化技术
该技术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进行吸附净化,不设原位活性炭再生系统,吸附饱和的活性炭直接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能力低,有效使用时间短,需频繁更换;蜂窝状活性炭的强度低、易破损,一次性使用,难以异地再生利用。
全行业VOCs治理。

备注:淘汰类技术为在各领域和条件下均不可使用的技术。该类技术存在机理不清、处理效率低下、运行稳定性差、二次污染不可控、物耗能耗高、安全问题突出等问题,已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应该淘汰。


注:文末可下载附件。


过去,生态环境部每年都要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其中又细分为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水污染防治领域、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等几大类。

最近一次发布这个目录,是在今年1月,印发的是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共有23项。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

不过,从今年9月开始,这个技术目录制度将发生重大改变。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更好发挥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生态环境部决定,将原《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调整为《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按年度、分领域发布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污染防治技术。

也就是说,原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是“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致相当于改革以后的“鼓励类”技术目录。

改革以后,除了“鼓励类”技术目录,又增加了“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目录,既有正向鼓励的,又有负向限制和淘汰的,更加全面了。

与改革之前一样,这个目录还是要分为不同的领域,不出意外的话,应该大致还是分为气、水、固废和土等几类。

而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计划,今年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要在9月份发布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在12月份发布鼓励类目录。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就是为了9月即将发布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做准备,是那份目录出台之前的必经流程。

据《中国化工报》报道,这也是生态环境部首次就限制类和淘汰类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征求意见。


限制类7项,淘汰类13项主要涉及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具体来讲,这次的目录共有20项技术,其中限制类7项,淘汰类13项,主要涉及除尘、脱硫脱硝、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细分领域。


其中,限制类技术包括:


低效湿式除尘技术,低效干式除尘技术,玻璃钢湿式电除尘(雾)器,烟气湿法除尘脱硫一体化技术,未实现自动控制的脱硫、脱硝设施,VOCs(挥发性有机物)洗涤吸收净化技术,以及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类VOCs 治理技术。


淘汰类技术包括:


正压反吸风类袋式除尘技术,水喷淋脱硫技术,电子束法脱硫技术,烟道中喷洒脱硫剂的脱硫技术,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缺失的湿法脱硫,关键组件或工艺单元缺失的活性焦工艺技术,无法评估治理效果的脱硫、脱硝技术,未配备吸收装置的氧化法脱硝技术,烟道中喷洒脱硝剂的脱硝技术,VOCs(挥发性有机物)光催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体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光解(光氧化)及其组合废气净化技术,以及无原位再生系统的VOCs 蜂窝状活性炭吸附净化技术。



关于这些技术详细的工艺设施简介、限制淘汰理由、限制或不可应用范围,可以参见文末的附表。


这里面,如果是被列入淘汰类目录的技术,那么在各领域和条件下均不可使用。

生态环境部表示,这类技术存在机理不清、处理效率低下、运行稳定性差、二次污染不可控、物耗能耗高、安全问题突出等问题,已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所以应该淘汰。

其中,不乏一些曾在VOCs治理市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技术,如VOCs(挥发性有机物)光催化及其组合净化技术

业内专家在接受《中国环境报》采访时表示,这类技术设施简陋、工艺落后,部分技术在除臭方面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在处理高浓度VOCs废气时,降解效率非常低,一般在30%以下,属于低效处理设施。

而在调研中发现,工业涂装行业、印刷行业这类技术应用率高,有的超过50%随着技术的逐步成熟,这类技术的淘汰已经成为趋势。

另外一类,限制类技术,则为仅在某些领域和条件下可使用的技术。

生态环境部表示,该类技术存在处理效率较低、运行稳定性较差、二次污染处理难度较大、技术经济性较低等问题,但在某些领域和条件下有适用性、尚无合适的替代技术,因此需要限制其应用范围。


曾召开三次专家研讨会面向40家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这次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同时,生态环境部还同步发布了一份《编制说明》,对此次目录的编制过程做了详细的说明。

原来,今年1-6月,为了更好地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发挥技术指导作用,生态环境部就开始研究《目录》定位、工作思路、主要内容等,制定《目录》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鼓励类《目录》继续通过广泛征集并遴选后,组织专家编写;限制和淘汰类《目录》则主要由相关业务司局提供,组织政策、管理和技术专家共同研究编写。

到了75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了第一次限制和淘汰类《目录》编制专家研讨会,研究限制和淘汰类技术定位,初步梳理出《目录》技术清单。

712日,生态环境部又组织召开了第二次限制和淘汰类《目录》编制专家研讨会,研究《目录》内容,形成《目录》(初稿)。

会后,又组织行业专家分别在除尘、脱硫脱硝、VOCs治理技术领域进行了进一步研讨和征求意见。

726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召开了第三次限制和淘汰类《目录》编制专家研讨会,对《目录》(初稿)逐条进行修改完善和审查,最终形成了《目录》的征求意见稿。

总之,这次的7项限制类技术、13项淘汰类技术目录,是经过三次专家研讨会,多次研讨和征求意见得出来的。

未来,这次的征求意见稿还将面向40家单位、行业协会、高校、企业等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委,各省级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下属各督察局、环科院,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协会,以及龙源环保、龙净环保、菲达环保、青岛华世洁等企业。

不出意外的话,这份名单在公开意见后将最终确定,并于今年9月发布。而到了12月,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鼓励类的技术目录也将发布。



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详情并下载附件

来源整理:生态环境部、VOCs前沿、环保圈

编辑:鞠丽

审核:杨静、刘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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