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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果良好。
(一)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三)采信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其版权归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信建议书。应当包括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前景和效益分析、建议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等。
(二)采信标准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利为必要专利的证明材料。
(三)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检查记录。
(四)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证明。
(五)团体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的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
(六)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试验验证、核心技术内容确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意见、审查会议纪要等技术资料,以及实施情况证明。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采信申请的评估。
评估内容除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一)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即团体标准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条件。
(二)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具体包括:
一一标准使用者是否具有广泛性,
一一采信标准的需求和紧迫性。
(三)采信标准的可行性,具体包括:
一一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程度,如在全国范围内的可接受性;
一一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如实施团体标准所需要的商业、贸易等应用条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设备等情况;
一一团体标准是否足以支撑形成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内容;
一一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情况,以及专利实施条件;
一一实施团体标准所必不可少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可公开获得。
(一)无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
(二)有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意见进行协调、评估后,确定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或退回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
(三)采信标准可以省略标准起草阶段,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审核:杨静、刘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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